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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审计结果公开 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1-04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审委办〔2019〕10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教育系统审计结果运用规定(试行)>的通知》(粤教审〔2019〕1号)的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第11号令 )等法律规章,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和学校有关制度,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经济与管理活动等进行审计后,形成结论性审计文书。主要包括审计部门自行安排完成的审计项目出具的审计报告、由审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的审计项目并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内部有关制度,以有利于问题整改和解决的原则,按照有关程序,在校内或校内一定范围对内部审计事项和审计结果进行公布。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开原则:

(一)实事求是;

(二)注重结果;

(三)积极稳妥;

(四)有利于规范管理;

(五)坚持严格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开的方式:

(一)通过学校办公信息系统或审计部门网页发布;

(二)通过会议、文件或审计部门编印的有关简报等形式公告;

(三)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开的范围:

(一)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的审计结果;

(二)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五)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情况;

(六)其他需要公开的审计事项。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开的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审计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披露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开的组织及程序:

(一)审计结果公开按规定程序报批,由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凡需公开的审计结果,审计部门必须填写《审计结果公开审批单》,拟稿需要公开的审计事项(包括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公开的范围等),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

(三)审计结果公开按照以下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1、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和学校其他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的公开,必须先呈送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阅,再报送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

2、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公开,应先征询干部人事部门意见,再呈送分管审计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被审计人员所属部门的校领导审阅,最后报送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

3、专项资金审计结果的公开,必须先呈送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的校领导审阅,再报送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

4、基建工程项目审定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和修缮工程项目审定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审计报告的公开,必须先呈送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阅,再报送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

5、修缮工程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如在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必须先呈送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审计

工作的校领导审阅,再报送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

6、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的公开,必须先呈送学校

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审阅,再报送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审计结果公开,应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时,告知被审计单位将以适当方式公开审计结果。公开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必须再次征求意见,在事实和定性等主要问题上取得一致。

第十一条 公开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除内部审计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审计公告,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阻碍审计结果公告,影响内部审计机构正常工作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审计结果公开批示单

审计项目名称:

审计结果公开的主要内容:

审计结果公开方式:

1.学校主页或审计部门网页公开

2.会议、文件或有关简报形式公开

3.其他形式公开

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意见:

日期:

相关部门分管校领导意见:

日期:

学校主要负责人意见: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