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以下合称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根据相关国家法律、省部规定和学校制度等,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有关审计、财务、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
(二)省市有关投资、建筑行业的管理规定;
(三)招投标文件、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合同文本及其它原始资料;
(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五)学校现行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在全校范围内实施的基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修缮工程包括:房屋修缮、装修、办公室及实验室土建改造、园林绿化工程、水电安装、道路、运动场地、安全消防设施、通讯及网络工程等)。资金来源包括国家拨款、学校自筹、接受捐赠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的整个过程从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各个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控制工程造价,改善工程管理,强化工程项目内部控制,正确评价投资效益,促进学校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审计部门只接收工程管理部门报送的审计申请。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或由审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等社会中介机构(简称中介机构)来实施。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部门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
第八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相关部门应构建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一)工程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各阶段内部控制制度、造价控制机制,分析评估风险,梳理业务流程,并负责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2.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审计部门提供经本部门复查核对的送审资料;
3.协调、督促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按时、有效地落实审计意见;
4.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定,向审计部门反馈意见或提出建议;
5.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及转固相关手续。
(二)财务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建设工程合同条款和审计意见,审核并办理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等工程支付业务;
2.依据工程结算定案书,对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及时进行转固等相关业务处理;
3.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范围
学校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含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应接受审计监督。审计部门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情况,既可以进行工程项目全部阶段或环节的审计,也可以进行工程项目部分阶段、环节审计或备案抽审。
第十条 1万元以下项目的审计
对单项项目估算价1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计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抽审。备查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二)工程预算书纸质版及其电子文档;
(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1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
对单项项目估算价1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审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关键环节审计。
(一)对投资估算价1万元(含)至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关键环节审计,原则上实施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审核。
(二)对投资估算价5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关键环节审计,原则上实施工程项目预算、合同、结算审核。
(三)对投资估算价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关键环节审计,原则上实施工程项目预算、工程变更、合同、结算审核。
(四)对投资估算价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关键环节审计,原则上实施工程项目预算、合同、工程变更、结算、验收环节审核,也可以根据建设工程实际和审计工作需要进行全程审计。
(五)工程变更审核以预算审核为主,工程变更预算在1万元以内的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工程变更预算在1万元以上的由审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审核。
(六)按规定需送财政部门实施预算、结算审核的项目,审计部门不重复实施预算、结算审核。
(七)合同体现以包干形式实施且工程量未发生变化的项目,审计部门不实施结算审核。
第十二条 根据建设工程实际和审计工作需要确定要进行全程审计的建设工程,审计部门需报请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审计部门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预算审计关注重点
(一)工程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合规;
(二)工程预算的资金分配是否合理,有无高估冒算的问题;
(三)调整预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经过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预算审计需提供的资料(修缮项目需提供前二项和第六项资料):
(一)立项批准文件(党委会纪要、校长办公会纪要、分管领导同意的批示);
(二)工程预算书纸质版及其电子文档;
(三)工程量计算书纸质版及其电子文档;
(四)施工图纸质版及电子文档;
(五)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可表明资金来源的文件,例如:经发改局立项批文、相关部门批复、会议纪要);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合同审计关注重点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
(二)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容、要求相符合,是否存在有悖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三)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是否妥当;
(四)合同是否明确规定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责任与义务是否相匹配;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合同审计需提供的资料:
(一)合同联审单;
(二)合同文本;
(三)招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
(五)中标通知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变更审计注意事项。
(一)工程变更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二)工程变更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会对工程造价产生较大影响;
(三)工程变更涉及工程量核算的计算式及图纸是否完整,工程内容是否规范;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变更审计需提供的资料(修缮项目需提供前三项和第七项资料):
(一)立项批准文件(党委会纪要、校长办公会纪要、分管领导同意的批示);
(二)变更设计图纸质版及电子文档;
(三)工程预算书纸质版及其电子文档;
(四)工程量计算书纸质版及其电子文档;
(五)增加投资的资金来源证明(可表明资金来源的文件,例如:发改局立项批文、相关部门批复、会议纪要);
(六)合同文本;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验收审计需提供的资料:
(一)联合验收申请资料;
(二)各方联合验收合格材料(各方专项验收意见、验收报告书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结算审计需提供的资料(修缮项目需提供前二项和第十四项资料):
(一)立项批准文件(党委会纪要、校长办公会纪要、分管领导同意的批示);
(二)工程结算书纸质版及其电子文档;
(三)工程量计算书(含钢筋抽料表及其电子文档);
(四)合同文本;
(五)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可表明资金来源的文件,例如:发改局立项批文、相关部门批复、会议纪要);
(六)竣工图纸(纸质及电子文档);
(七)竣工验收报告;
(八)预算审核报告纸质及电子版(有审预算的);
(九)施工方是否小规模纳税人说明;
(十)预算书(有造价资质公司编制);
(十一)招标文件;
(十二)投标文件;
(十三)中标通知书;
(十四)其他结算材料。
第二十一条 网络安全建设绩效审计关注的重点
(一)新建信息化项目网络信息安全设备的购置立项、采购招标、调试验收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相关手续是否完备;
(二)是否设置健全的新建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新建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设备运行次数、开机时间是否能够满足网络安全管理的需要,综合绩效是够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立项)书的目标;
(四)相关职能部门是否有对新建信息化项目网络信息安全绩效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网络安全建设绩效审计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立项文件(党委会纪要、校长办公会纪要、分管领导同意的批示);
(二)项目预算执行材料;
(三)项目信息安全绩效评价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送审资料总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送审金额应由项目各方(发包方、监理、承包方)共同认可。
第二十四条 送审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预(结)算书等送审材料需注明送审标的物资的品牌、型号、数量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对报送材料中的复印件逐份盖章(部门章)、由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装订成册;送审材料由外单位编制的,应由编制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同时盖章(部门章、公章),并由外单位编制人、工程管理部门经办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送审单位应列好交接资料清单(一式两份),注明资料名称、份数、页数,注明工程管理部门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七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同时提供送审资料的电子文档。具体标准为:施工图设计,提供CAD软件版;工程计价,提供易达计价软件版;工程量核算(房建类图形建模),提供广联达软件版;其它文件,提供相应OFFICE、PDF电子版。
第五章 委托审计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对项目的工程全过程审计或阶段(环节)审计。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的选择原则上遴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为甲级或执业能力强的乙级单位,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和执业质量。
第三十条 凡学校工程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由审计部门统一办理委托审计手续,学校其他单位和部门无权委托或变相委托校外审计机构开展具体业务。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代表学校与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购买服务前签订委托审计业务协议书,明确审计范围、实施审计时间、执业人员资格、审计质量、审计收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对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受托中介机构的工作要求如下:
(一)受托中介机构应自行完成委托的全部审计任务,不得转包或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协助其完成审计业务,承担工作中全部审计质量风险并出具完整的审计报告;
(二)受托中介机构在承接委托项目审计期间应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其提供的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必要的内部多级复核;
(三)学校审计部门专人负责被审资料的交接,中介机构不得擅自接收被审计单位提报的相关资料;
(四)审计结束后,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并移交全部审计资料,经查验审核无误后,方可从财务办理审计费用的结算和支付手续。
第三十三条 委托审计的工程项目,校内相关部门的责任界定:
(一)工程管理部门职责:主要负责工程量的复核,要派出专人对结算资料及结算依据进行确认,配合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二)审计部门职责: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介入审计全过程,了解、掌握有关信息,并负责协调中介机构与建设项目各方关系,监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质量,确保审核结果真实、公正、准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工程的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对于资料不全或对资料依据本身产生异议的,审计部门可不予受理或暂缓审计。进入审计程序后,原则上不再接受任何补送资料。建设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审计。
第三十六条 为做好下一年度的审计计划,工程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基建和修缮计划报审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原《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汕职院纪发〔2014〕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