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专项资金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的具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单独核算、专门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学校各类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为学校管理和使用各类专项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和规范学校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因审计力量不足,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由学校审计部门委托实施。
第六条 上级经费主管部门或经费下达部门对专项经费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上级规定和学校建设发展的要求,在每年年末向审计部门提供下一年度专项项目验收计划。审计部门按照学校要求,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合理选择和确定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支持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门对各类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时,根据专项资金的不同情况和实际审计工作需要,可采用事前、事中、事后和定期审计的方法实施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 审计人员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各项收支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预算调整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并报经批准后执行。
2.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统一规定;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3.各项支出是否按批复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开支。
4.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手续是否完备,有无挪用、侵占、套取、虚报冒领情况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支出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
5.专项资金中用于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采购的仪器设备是否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6.项目决算报表填制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情况。
7.项目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果和资金管理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内提供下列资料
1、有关项目立项、论证、申报和审批等文件。
2、学校审查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
3、招投标文件;各种合同、协议、谈判资料等。
4、专项资金项目凭证、收支明细账、决算报表和决算报告等有关财务资料。
5、专项资金实施期间购置的设备清单。
6、与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的各种文件、决议、决定、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资料。
7、上级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时形成的结论性报告、意见或决定等资料(例:中期检查报告),以及项目验收前的总结报告。
8、审计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成立审计小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向审计部门报送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编写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无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经审计部门审定后,报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批签发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送交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按规定将审计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书面及电子版),不得向外泄漏,并按规定公开审计结果。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专项资
金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认真分析原因,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审计工作,落实审计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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