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职责,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促进廉政建设,防范经济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 11 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17 号)、《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和《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教审〔2016〕1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和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是学校审计部门,学校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履行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在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计任务。
第七条 学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校应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能力,推进审计队伍专业化建设。
第八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学校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学校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
(三)对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内部管理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需要,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学校应安排相应的购买审计服务的经费,保证审计项目的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审计部门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重大决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技术文档;
(二)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的类型,主要有财务审计、工程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与审计调查等。
第十七条 审计方法可采取报送审计、就地审计,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等,具体审计方法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根据学校的工作需要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学校相关部门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门,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单位(人员)的书面意见进行审议后,形成审计报告;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审核后,报学校主要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审定。审计部门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及时送达相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根据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的批示需要进行整改的,送达审计整改通知,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应当及时推进审计整改,并在要求的时间内将审计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审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按审计类型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审计报告,并通过适当途径逐步推进审计公开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并按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对应由学校统一管理的资料及时办理归档工作。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审计部门与校内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汕职院党〔2008〕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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