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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职业技术学院中层正职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及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6-02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中层正职领导干部( 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和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提高领导干部依规交接以及经济责任审计( 以下简称审计)的科学性、效率性,根据《汕尾职业技术学院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汕职院发〔2025〕163 号)的通知,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设机构的中层正职领导干部( 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以及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的离任交接和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离任交接,是指领导干部因提任、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时,与接任领导就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相关事项进行清理、核对和移交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是指根据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职能性质、经济管理权限、资源规模、资金流量及风险等级等因素,对审计对象进行分类,并据此确定审计频次和重点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离任交接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

(二)权责清晰,交接有序;

(三)分类管理,突出重点,讲求效率;

(四)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五条 学校建立由组织人事处、审计处、纪检室、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离任交接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大问题提请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经学校研究决定岗位调整的领导干部,必须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离任交接工作由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共同负责,离任领导干部原任职单位应予协助。

第七条 离任交接工作由离任领导和接任领导负责。交接内容主要包括:

(一)离任单位资产、财务收支、经费结余等基本财务状况;

(二)离任单位在学校财务系统记载的未核销应收、应付款项以及单位尚未确认的债权债务等债权债务情况;

(三)与离任单位有关的尚未完成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投资、融资以及尚未了结的维修、建设等经济事项合同、资料的交接;、

(四)离任单位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等事项;

(五)领导干部本人保管和使用、借用公物和公款及其应当移交或调拨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文件、票据等物品和资料办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离任经济责任事项;

(七)涉密单位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还应遵守涉密相关规定。

第八条 涉及领导干部离任的,由学校组织人事处向离任领导干部下达离任交接通知书,同时抄送离任领导原任职单位和接任领导干部。中层副职由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自行组织。

第九条 当单位领导干部变动时,须对原单位全部资产办理交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离任领导干部应在接到离任交接通知书后 7 个工作 日内,清理有关经济业务和相关事项。单位领导岗位变动前由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将本单位使用或保管的各类国有资产核实盘点,并填写《汕尾职业技术学院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岗位变动资产交接汇总表》 (附件 1)《汕尾职业技术学院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岗位变动资产交接明细表》 (附件 2)送当事人核实;

(二)单位离任领导对原单位资产进行核查;

(三)单位接任领导在 5 个工作日内与离任领导做好签字移交工作,离任领导和接任领导分别在《汕尾职业技术学

院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岗位变动资产交接汇总表》 (附件 1)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岗位变动资产交接明细表》 (附件 2)《汕尾职业技术学院中层正职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表》( 附件 3)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监交人监督交接并签字。 由资产管理员交后勤管理处审核备案。

第十条 离任和接任领导双方办理好交接手续后, 由离任领导将双方签字确认后的交接材料及时报送学校组织人事处、审计处、纪检室各 1 份。交接双方按照各自需要保留。

第十一条 离任领导干部对交接表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若交接双方对财务、资产等事项有争议的,以财务、资产管理部门核查结论为准。若事后发现交接资料存在问题,应当及时补齐相关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交接事项的时点,原则上以组织人事处下达的任职变动时点,并经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协商一致后确定。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不能及时进行交接的,应向组织人事处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交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 由组织人事处提请经济责任联席会议研究并报请学校决定,实施离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一)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交接手续或交接不清的;

(二)交接双方对交接事项存在重大分歧,经财务、资产管理等职能部门核查不能确定的;

(三)有未核实的信访举报或民主测评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做好相关交接清理、核实工作;接任领导干部应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妥善处理问题,积极承担离任干部移交的工作,确保交接期间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资料与离任审计报告一并归入离任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按照既全面审计,又突出重点、讲求效率原则采取分类办法开展针对性审计。原则上按照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性质、职能以及经费分配权限、经费规模等情况进行分类。

第十七条 将审计对象分为 A、B、C、D 三类,实行动态管理并适时调整。

A 类对象为学校行政教辅单位行政负责人。

B 类对象为学校二级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

C 类对象为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党组织负责人。

D 类对象为独立建账核算的海洋产业研究院、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单位负责人。

第十八条 对不同类别经济责任审计对象,采取不同的审计频次和审计方式,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工作。

对 A、B 类审计对象,实行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方式。

对 C 类审计对象,实行离任审计。

对 D 类审计对象,实行离任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年度计划根据四类对象单位的不同特点,由学校组织人事处商审计处,提出拟实施审计的审计对象名单,组织人事处提请经济责任联席会议研究并报请学校决定,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加强审计的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审计项目。对同一岗位任期未满一年,或离任时距前次已接受审计时间未满一年的,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对师生反映问题较多、审计意见整改不到位单位的领导干部,可加大审计频次。

第二十一条 离任交接资料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组织人事处应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归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纪检室应按规定处理审计移送的线索。

第二十二条 离任交接资料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组织人事处应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归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纪检室应按规定处理审计移送的线索。

第二十三条 对在离任交接中隐瞒情况、弄虚作假、转移或毁损资产、资料,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交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管理混乱或工作断档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依据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暂停职务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依法审计、廉洁审计、文明审计。对审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及其他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人员的离任交接与审计分类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分类参照其实际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汕尾职业技术学院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岗位变动资产交接汇总表

2.汕尾职业技术学院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岗位变动资产交接明细表

3.汕尾职业技术学院中层正职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表